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9292號債權人道明書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弘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宜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名稱(聲請狀所列與狀底用印不符)。
二、債務人康宜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