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德華小吃店兼法定代理人 林玉真 被告 鍾博帆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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