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生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附表編號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記載更正後內容1附表編號2之備註110年度安保字第34號109年度安保字第34號2附表編號3之備註110年度安保字第33號109年度安保字第3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