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伯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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