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原告 劉政俊 (地址詳卷)被告 黃繼彥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6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法官葉乃瑋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