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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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1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文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文源(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態樣及手段、侵害法益種類,考量其不法及責任非難程度,並斟酌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暨抗告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希望定刑可以從輕,小孩都還小,抗告人已在監執行,無法在小孩身旁陪伴,怕小孩學壞,抗告人有後悔,希望可以再給一次機會,讓抗告人早點出監陪伴小孩,希望再酌情減輕刑期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最早確定日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民國111年9月7日,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則在該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規定請求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相符。其次,就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2月,各罪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10年3月,附表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敘明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類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犯罪手段、犯罪動機、侵害法益,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適度減輕刑罰,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是原審已適當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五、抗告人所陳家庭因素,尚非定執行刑時所應審酌者,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至6月期間

108年7月2日23時30分起至108年7月3日2時40分止

108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81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7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6日

108年11月12日

109年1月8、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編   號

7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日至10日間之某日至109年3月10日警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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