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交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乙紙⑷
現場照片七幀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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