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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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茲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嗣經提起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予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分別於民國98年7月10日、同年8月10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均未遵守;又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依被告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