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台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