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769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
4,7976元,約定以每月1期分24期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
還款,已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全部本息,此一債權並已
讓與原告,並已起訴狀為債權讓與通知,故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申請表、
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移轉證
明書、攤還明細表為證,堪認為真實。被告對於上開金額固
不爭執,雖辯稱該款項交予山基公司,然山基公司已倒閉等
語,惟山基公司對於被告債務不履行,係被告與山基公司之
間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如受有損害應向山
基公司求償,亦不得以被告與山基公司之間債務糾紛對抗原
告,故被告上開抗辯,尚無可採。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應清償上開欠款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