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宜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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