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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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9號聲請人 盧振華 代理人 戴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萬安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93年1月6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經鈞院准予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後配合應補正捐助章程條例之需要,萬安基金會經第6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萬安基金會第6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萬安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後,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並要求該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將該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一節,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20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45776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附此敘明。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容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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