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皓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皓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黃鈺純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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