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游永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環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十九萬九千七百六十六元,應繳裁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七千九百四十九元,茲限原告於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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