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忠義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雙方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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