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麻藥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二十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四0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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