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28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7,6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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