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素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朝振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