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90號
原告 洪仁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河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 陳明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對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足資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五、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