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柯世昌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世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柯世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2年6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6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