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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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王紳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