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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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中縣神岡鄉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94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公訴人嗣聲請改依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