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 游進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32,332元(計算式:2,983,996+1,348,336=4,332,3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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