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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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鄭惠瑜 被告 洪正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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