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5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