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溪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