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583號
原告 泰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林 陳沅
被告 張筠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19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三段與疏洪北路口,因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洪儀雄 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4,852元(含烤漆8,686元、零件12,250元、工資3,916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復費用予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8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行照及執照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訴外人洪儀雄所駕系爭車輛與被告所駕自小客車,於前揭時地發生肇事碰撞之事實。
二、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以車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及駕駛執照等資料為其論據之佐證,然此尚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係因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所造成,觀諸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現場雙方當事人車輛已自行移置,故未測繪」等語,可知兩造於上揭時、地發生本件事故後,未待警方到場記錄現場狀況,即分別自行移動肇事車輛,致警方無法測繪事故現場,且依被告於警詢時稱:「(問:事故發生前之行進路線、方向、車道、位置、肇事經過及車速?第一次撞擊點位置?有無提供行車影像紀錄器影像?事故發生後之現場處置-移置車輛?)答:我駕駛BMB-2622號,我從疏洪北路內線車道右轉成泰路三段,因當時我左側有擺設三角錐,我沿著三角錐右轉,就聽到我右側車身遭撞擊的聲音,我跟對方往前停在路邊查看。汽車右側車身。有提供影像。有移動,但未標繪位置,原因:往前移動約10公尺。」等語;系爭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洪儀雄於警詢時陳稱:「(問:事故發生前之行進路線、方向、車道、位置、肇事經過及車速?第一次撞擊點位置?有無提供行車影像紀錄器影像?事故發生後之現場處置-移置車輛?)答:我駕駛APU-0167號自小客車,我從疏洪北路外側車道右轉成泰路三段,我順向轉彎約過路口三分之一時就聽到撞擊聲,聽到後我就停下車察看。汽車左前車頭(身)。未提供影像。有移動,但未標繪位置,原因:往前移動約1-2公尺。」等語,此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雙方駕駛人確於發生碰撞後自行移動肇事車輛,致警方無法測繪事故現場圖,本件侵權行為責任究係歸責於被告抑或系爭車輛駕駛人即訴外人洪儀雄之故意或過失無法判定。再者,雖被告有提供行車影像紀錄器影像,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認定「本案行車紀錄器畫面未照到肇事情況及雙方前後相關位置,肇因部分無法研判。」等語,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稽,況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依事故現場圖所示,現場雙方當事人已自行移置,故未測繪現場圖,無法舉證被告過失肇事等語(見本院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及第2頁),益徵本件確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原告所為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主張,即非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