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98號

原告 古京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勇政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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