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

原告 陳永宗

劉哲源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前列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羽加 律師

被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25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5月3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新臺

幣8,456元、8,518元、8,704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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