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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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伍先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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