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秀齡 上列聲請人與 許裕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租賃關係成立於109年1月20日,早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查封登記時間,故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系爭租賃物至何時開始無法使用?並一併說明何以抵銷部分租金後仍得向相對人許裕麟請求新台幣250萬元?
二、請補正通知相對人許裕麟終止租賃契約及催告其還款(應扣除已抵銷之租金)之存證信函暨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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