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陳士忠 被告 朱正緯
陸昭呈 上列被告朱正緯、陸昭呈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