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清煇 即一興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 許志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志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LINE截圖所示清晰之請款單據。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01219元計算式內容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請陳明本件本票(NO574976)是否已提示及其提示日期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