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9號聲請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郭秝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包含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注意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始得視為全部到期)。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
三、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郭秝豪業於民國108年7月2日死亡,且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395號選任 楊雪貞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確定在案。故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楊雪貞律師即郭秝豪之遺產管理人」,並陳報可供送達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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