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44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晋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姓名「 李晉安 」應更正為「李晋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姓名「李晉安」,顯係「李晋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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