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6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