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後,聲請人該薪資收入均用於何處?聲請人應詳細釋明。
3、聲請人應補提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必須包含法定扶養義務人即扶養本人之三名成年子女),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4、聲請人應提出扶養本人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5、據聲請人所陳報之證物七即「先前幫前妻 魏慧煌 保證之房貸債務937,237元」,其底下有一段文字「房子拍賣不足額、保證債務」。聲請人應提出該房屋拍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擔任前妻魏慧煌之保證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應詳細具體釋明「房子拍賣不足額」之經過,以及如何處分該房屋拍賣後之價金。
6、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是否有擔任「振業藝品有限公司」之董事、「晟暉藝品企業社」之負責人、「明森商行」之負責人?如是,聲請人應再具體釋明這三家公司營業之各個起訖時間、各個營業狀況。
7、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