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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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4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
巷5號(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甲○○均犯結夥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90年間曾因加重竊盜、搶奪、偽造文書等案
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而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上開有期徒刑4年8月合併執行後,於95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7月1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另甲○○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3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5月、1月15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5日確定,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㈡乙○○、甲○○二人均不知悔改,和丁○○(另行審結)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4月4日下午5時許,前往新竹縣○○鎮○○路○段○○○號地下室,由乙○○、丁○○持丁○○所準備之鑰匙,竊取 莊美鈴 所有(其夫丙○○現使用中)停放於該地下室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甲○○則在旁邊把風,得手後,將該車作為代步之工具。嗣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帶而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陳怡芳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