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百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百嬬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里○○路○○○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百嬬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不諱,復參酌相關共同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7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惟已無羈押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里○○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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