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全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5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於案件繫屬法院後,於111年12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改行通常程序,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342號被告何全倫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全倫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案於109年9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1年11月19日晚間10時許起至11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號之住處內,飲用蔘茸藥酒後,於翌(20)日上午5時20分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20)日上午5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五權路與中央路交岔路口時,因車身左右搖晃、行車不穩而為警盤查,發覺其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全倫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再犯相同罪名,足認刑罰適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檢察官洪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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