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32號原告崇隆重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