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張智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8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10月29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9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3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