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恭立 被告 羅永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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