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國銘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其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國銘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其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