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勵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益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日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