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勵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益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日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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