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丁○○
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等強盜案件,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八日宣判,上訴人等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屬不合。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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