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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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強生 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王強生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
償,經查,被繼承人 王也村 留有桃園市○○區○○段○○○○○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未知遺產,應由繼承人即
相對人王強生及繼承人即相對人 王德生 等五人共同繼承,然
渠等竟合意由王○○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王強
生則全然放棄繼承系爭不動產,後王○○再將系爭不動產移
轉登記予訴外人蔡○○,則相對人等系為規避聲請人就系爭
不動產為追索,故意以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方式,致害聲請人
求償無門,爰依民法第767條、第242條之規定,聲明相對
人王○○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與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王強生及相對人王德生
等五人公同共有等語,為此聲明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述之系爭不動產,既已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自無從再予塗銷前已為之繼承登記,況聲請人僅為追償債
務,而未詳予查明所欲調解事項之聲明是否確屬得為請求,
逕為聲請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
定駁回之。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