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 江安邦 被上訴人 范燦麟
范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8,8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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