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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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詹秀玉 即 梁麗華 之繼承人、 梁順煬 即梁麗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查債務人梁順煬已歿,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不應列為債務人,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