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970號
原 告 徐建中
被 告 陳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6年6月30日,詎被告屆期仍不
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所書寫之票據1紙為證(見
本院卷第6頁至第6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淮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